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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天然氣生產、進口事業依下列災害或緊急事故之規模,分為甲、乙、丙三種等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甲級: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七人以上傷亡、失蹤。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影響輸儲設備無法正常供氣,三十分鐘內無法恢復供氣。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乙級: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五人以上,未達七人傷亡、失蹤。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影響輸儲設備無法正常供氣,三十分鐘內能恢復供氣。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丙級: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未達五人傷亡、失蹤。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未影響輸儲設備正常供氣。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下列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分為甲、乙、丙三種等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甲級: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七人以上傷亡、失蹤。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五百戶以上供氣戶數停氣。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乙級: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五人以上,未達七人傷亡、失蹤。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三百戶以上未達五百戶供氣戶數停氣。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丙級: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未達五人傷亡、失蹤。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二十戶以上,未達三百戶供氣戶數停氣。
(三)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供氣戶數停氣,雖未達二十戶,但已達八小時無法恢復供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