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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公司法人進口供其興建或營運之再生能源發電相關設備,得適用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免徵進口關稅及第二項分期繳納進口關稅之規定,以下列各款發電設備為限:
一、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二、風力發電設備。
三、離岸風力發電系統。
四、小水力發電設備。
五、地熱能發電設備。
六、海洋能發電設備。
七、生質能發電設備。
八、廢棄物發電設備。
九、燃料電池發電設備。
十、其他發電設備。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