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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法人、團體、個人生產或銷售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省水標章使用許可。
前項所定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項目及規格標準如附件。
申請人為產品銷售代理者,應檢具產品生產者授權申請省水標章之證明文件。
第一項申請人取得省水標章使用許可後,即為使用人。
圖表附件:
附件:省水標章各項產品項目及規格標準.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