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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特別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之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地方
由適用地區內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農田
水利會執行之。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穩定供水政策及計畫之擬訂。
二、穩定供水計畫之推動、協調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中央執行機關所擬各期實施計畫之整合、協調、審查、督導及管制考
核。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穩定供水預算之編列。
二、擬訂及推動各期實施計畫。
三、依各期實施計畫訂定執行計畫並執行之。
四、督導及管制考核地方執行本條例之各項工作。
五、督導及管制考核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第九條所定之管理計畫。
適用地區內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農田水
利會,應依中央執行機關所定執行計畫,辦理其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