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莫拉克颱風災區河川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洪氾區應依實際地形、洪水紀錄及預測結果劃定之;縣(市)管河川由主
管縣(市)政府擬訂範圍及管制計畫,報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後
,由該管縣(市)政府公告並函送有關鄉(鎮、市、區)公所揭示及公開
閱覽;中央管河川由本部水利署測定,報本部核定公告,並函送當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轉由有關鄉(鎮、市、區)公所揭示及公開閱覽。
前項範圍應以比例尺不小於二千四百分之一地籍圖標定,並應與河川圖籍
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