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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跨越穿越河川建造物簡化程序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跨河建造物主辦機關(構)(以下簡稱跨河建造物機關(構)),對因颱
風受損致需拆除重(復)建之跨河建造物,其重(復)建前之拆除、地質
鑽探、測量、整地及施工便道或施設之前置作業,得先行入場施工,並將
其拆除、重(復)建所在位置及擬辦理事項報當地河川管理機關備查,及
通知經濟部水利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