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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第五條所稱一定規模,指每日溫泉取用量達七十立方公尺者。
本法第五條所稱無地質災害之虞,指非位於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或地下水第一級管制區。
前項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指依地質法公告之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及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指位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開之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內者;地下水第一級管制區,指位於經濟部依地下水管制辦法劃定並公告之地下水第一級管制區者。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