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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溫泉水權輔導換證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機關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商號統一號碼、
住居所、電話號碼。
二、用水標的。
三、引用水源。
四、用水範圍。
五、使用方法。
六、引水地點。
七、引用水量。
八、其他應行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