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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度量衡業申請營業許可前,應填具籌設度量衡業營業許可申請書及聲明書,並檢附其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向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其經審查符合者,發給籌設度量衡業營業許可文件。
申請人持籌設許可文件辦理公司或商業之度量衡業營業項目登記後,始得申請營業許可執照。但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所稱工廠之度量衡製造業,應併辦理工廠登記後,始得申請營業許可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