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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代施檢驗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代施檢驗機構應具備之條件如左:
一、具有完善之檢驗設備及場地,足以執行特定商品之檢驗者。其標準由
本局另定之。
二、置檢驗主管及專業技術人員,經本局審查合格者。
(一) 檢驗主管應具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從事相關檢驗工作三年以上
。
(二) 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左列資格之一:
1 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從事相關檢驗工作一年以上。
2 高職相關科系畢業或高中畢業,曾受專業訓練從事相關檢驗工作
三年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員額視業務需要由本局核定之。
三、經營他項業務不影響代施檢驗業務公正執行者。
四、於本局 (或分局) 所在地設有事務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