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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電子遊戲機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鑑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電子遊戲機之認定。
二、電子遊戲機之評鑑分類。
評鑑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指派商業發展署人員兼任;另置委員十二人至十八人,組成時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二年,由本部聘派有關學者、專家、公協會代表及本部商業發展署有關人員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