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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數位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依本法申請並經許可之外國憑證機構,其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
一、變更後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
二、變更後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檢核對照表。
三、變更內容對照表。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書及文件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得提供英文版本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