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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玩具槍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經營玩具槍之製造、加工、修理、銷售、輸入業務者,其申請設立程序如
左:
一、公司組織:
辦理公司登記後,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營利事業登
記。
二、獨資或合夥 (行號) :
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
前項之公司、行號設立工廠者,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工
廠設立登記。
前二項登記,應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營業稅法、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
法、營利事業登記規則、工廠設立登記規則之規定辦理。
經營製造、加工、修理、銷售、輸入玩具槍為業者,營利事業主管機關於
核准設立登記時,應副知各該業務權責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