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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財務報表及使用報酬分配表會計師查核簽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會計師不得受集管團體委託辦理財務報表及使用報酬分配表之查核簽證:
一、現為集管團體之董事、監察人或會務人員。
二、接受委託查核之前三年內曾受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