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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及查閱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申請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質權設定登記者,其質權設定契約或其他質權設定證明文件。
二、質權讓與登記者,其讓與契約及原質權設定契約或其他原質權設定證明文件。
三、質權變更登記者,其變更證明文件。
四、質權消滅登記者,其債權清償證明文件、各當事人同意塗銷質權之證明文件、法院確定判決書或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
五、質權處分之限制登記者,其處分之限制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之有關證明文件。
著作係首次申請著作財產權質權設定登記者,應繳交著作樣本;著作樣本如因龐大、易損、昂貴或其他特殊情形,確實不便或不能繳交者,得敘明理由,並以該著作之詳細說明書、四面、五面或六面攝影圖說或其他代替物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