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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者,應備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由專利權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專利證書號數。
二、發明名稱。
三、專利權人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者,並應載明代表人姓名。
四、申請延長之理由及期間。
五、取得第一次許可證之日期。
前項申請應檢附依法取得之許可證影本及申請許可之國內外證明文件一式二份。
專利專責機關受理第一項之申請時,應將申請書之內容公告之。
經核准延長專利權者,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專利權人檢附專利證書俾憑填入核准延長專利權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