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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研究人員經其任職之學研機構同意,得兼任新創生醫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並得領取兼職費。
研究人員依前項規定兼任職務者,於辦公時間內每週兼職時數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兼任職務合計不得超過四個。
研究人員如為學研機構首長,兼任第一項職務應經學研機構之主管機關同意。
第一項之兼任職務及第二項之兼職數目,其他法規較本辦法更有利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