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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指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相關技術之下列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
一、垂直應用系統: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射頻設備、基地台及傳輸承載設備,結合用戶端設備(Customer Premise Equipment, CPE)、手機、網卡或終端模組組建網路應用系統;其射頻設備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合格或取得型式認證:
(一)使用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新型射頻(New Radio, NR)基地台或使用者終端達成增強行動寬頻(Enhanced Mobile Broadband, eMBB)效能,並運用於垂直應用系統。
(二)使用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新型射頻基地台或使用者終端達成超高可靠度及低時延通訊(Ultra-Reliable Low-Latency Communication, URLLC)效能,並運用於垂直應用系統。
(三)使用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新型射頻基地台或使用者終端達成大數量機器型態通訊(Massive machine type communications, MMTC)效能,並運用於垂直應用系統。
二、測試:
(一)支援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新型射頻技術之規格,功能包含訊號發射及接收、訊號產生、訊號分析、訊號調適或通道模擬。
(二)支援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新型射頻之頻段測試環境設備,功能包含吸波、隔離或傳導。
(三)支援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新型射頻通訊協定之規格,功能包含協定產生或協定分析。
(四)支援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新型射頻系統網架構規格,功能包含網路訊號產生、網路訊號觀測、網路訊號分析、封包產生、封包接收、封包分析。
(五)支援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新型射頻技術規格之晶片、模組、裝置、設備等所建構之測試環境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