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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重要投資事業屬於製造業製造行銷中心事業及發電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公司,如需適用重要投資事業獎勵,應於下列規定期間內
,向經濟部申請核發符合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
一、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於科學工業園區或加工出口區內者:
(一) 屬製造業及製造行銷中心事業者,新投資創立之公司於公司執照核
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增資擴充之公司於增資變更核准之公司執照
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
(二) 屬發電業者,新投資創立之公司於發電廠工作許可證核發之次日起
六個月內;增資擴充之公司於增資變更核准之電業執照核發之次日
起六個月內。
二、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於科學工業園區及加工出口區以外者:
(一) 屬製造業及製造行銷中心事業者,新投資創立之公司於工廠設立許
可函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增資擴充之公司於增資變更核准之公
司執照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
(二) 屬發電業者,新投資創立之公司於發電廠工作許可證核發之次日起
六個月內;增資擴充之公司於增資變更核准之電業執照核發之次日
起六個月內。
三、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於跨前二款區域內者:
(一) 屬製造業及製造行銷中心事業者,新投資創立之公司於公司執照或
工廠設立許可函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增資擴充之公司於增資變
更核准之公司執照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
(二) 屬發電業者,新投資創立之公司於第一款或第二款區域之發電廠工
作許可證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增資擴充之公司於增資變更核准
之電業執照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
前項增資變更核准之公司執照或電業執照,於分次增資者時,以第一次增
資變更核准之公司執照或電業執照為準。
經濟部於核發第一項核准函時,應副知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受理核發完成
證明機關、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