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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優惠電價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公用售電業對各級公私立學校用於教學之用電,其電價依下列方式計收:
一、按表燈非時間電價計費者:電價表第一段單價。
二、按表燈時間電價及電力電價計費者:
(一)公私立國中小學校:
1.電價表之百分之八十五。
2.每年五月至六月、九月至十月之用電超出契約容量部分,依電價表計收。但超出契約容量百分之十以下部分,按一倍計收基本電費。超出百分之十部分,按二倍計收基本電費。
3.本目之2以外之月份,其基本電費依當月用電最高需量計收。
(二)公私立高中(職)及大學(專):
1.電價表之百分之九十七。
2.用電超出契約容量部分,依電價表計收。但超出契約容量百分之五以下部分,按一倍計收基本電費。
前項電價計收方式,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