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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廠:指興辦工業人依本辦法申請擴展工業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時,已合法登記之工廠。
二、擴展工業:指興辦工業人為擴充原廠產能而需增設研發實驗房舍、廠房、倉庫、生產設施(備)、營運總部之情形。
三、設置污染防治設備:指興辦工業人為配合原廠工業使用,需增設污染防治設備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