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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經營冷凍空調業,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申請公司或商業之設立或變更登記;並應於公司或商業之設立或變更登記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
冷凍空調業取得冷凍空調業許可後,於申請核發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前,其許可事項如有變動時,應重新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