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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修理業,係指汽車保養所及汽車修理廠,其業務範圍如左
:
一、汽車保養所:從事汽車之清潔、潤滑、檢查、調整、維護、總成更換
或僅從事單項汽車車輪定位、汽車電機業務。但單項洗車除外。
二、乙種汽車修理廠:從事汽車之清潔、潤滑、檢查、調整、維護、總成
更換及校正業務。
三、甲種汽車修理廠:從事汽車之清潔、潤滑、檢查、調整、維護、總成
更換、校正及翻修業務。
乙種汽車修理廠不得經營專屬甲種汽車修理廠之業務;汽車保養所不得經
營專屬汽車修理廠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