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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業用地審核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核定礦業用地或申請變更核定礦業用地應檢具之書圖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開採及施工計畫書圖(附件一)。
三、礦場關閉計畫(附件二)。
四、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五、申請使用之土地為私有者,應檢具私有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之同意書。
六、申請使用之土地為公有者,應檢具土地管理機關同意規劃之證明文件;如該公有土地已設定他項權利者,應併附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
七、依礦業規費收費標準繳納申請費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六款規定之情形,礦業權者應於礦業用地核定前,檢附土地管理機關同意文件。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開採及施工計畫書圖,應與探礦構想書圖或開採構想書圖等礦業附屬文件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