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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人辦理公開展覽應刊登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依據。
三、應公開展覽之書圖文件。
四、公開展覽起迄時間及地點。
五、說明會各場次時間、地點及說明會紀錄公開方式。
六、於指定網站或以書面表達意見之方式及期間。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