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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爆炸物管理員訓練之參訓人員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年齡未逾五十五歲之成年人。
二、無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
前項爆炸物管理員訓練參訓人員,應由主管機關、工程委辦單位、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或購買者推薦,並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學歷證明。
二、最新個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記事內容之文件。
三、最近六個月半身脫帽一吋照片。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