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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綜合企劃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質施政方針及計畫之擬訂。
二、地質調查綜合性之協調彙整事項。
三、國內外地質技術合作、交流及會議參加之聯繫。
四、國會聯絡及新聞發布事項。
五、施政計畫執行之列管及考核。
六、員工地質教育訓練規劃及執行。
七、各項委託研究計畫之列管及考核。
八、出國報告之管考。
九、地質法規之制定、修訂及執行。
十、法制聯絡事項。
十一、地質諮詢事件之處理及為民服務。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