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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所屬各分處衛生保健所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區衛生保健所設左列各股,分掌有關事項:
一、保健股:
(一) 有關區內工廠之衛生檢查,合約工廠急救藥箱之檢查與補充,及其
他有關工業衛生之研究發展等事項。
(二) 有關區內職工就業前之體格檢查與定期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職業
性疾病之檢查與防治,勞工衛生教育之實施及勞工體格檢查標準之
釐訂與研究發展等事項。
二、醫療股:
有關職工傷害病之急救、門診、傷患之轉院就診,傳染病之預防及其
他有關醫療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