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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個別捐助辦理更生保護事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更生保護事業計畫,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興辦目的。
二、擬辦更生保護事業之名稱。
三、設立地址。
四、捐助人姓名、住居所、捐助財產之總額及其證明文件。
五、捐助財產之營運方式及範圍。
六、創辦人為捐助人推荐者,並應附具捐助人之證明文件、創辦人之姓名
、住居所及履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