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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戒護人員於任職前應由法務部或其所屬機關施以職前專業訓練及定期在職訓練。
前項訓練課程得由訓練機關參酌執行處所意見,擬訂計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