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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訊問被告或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訊問或詢問證人,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以外為訊問或詢問之情形,於必要時,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