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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不得以使用戒具作為懲罰之方法。
對於即將生產、分娩過程中或甫生產後之婦女,不應使用戒具。
對於少年,除依其年齡、身心狀況、使用暴力情形、所處環境或其他事實,認有防止少年自傷、傷人、脫逃或嚴重毀壞他人財物之必要,或少年事件處理法有特別規定外,不應使用戒具。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對於少年執行同行、協尋或護送職務時,於少年保護事件性質不相違反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