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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軍法官借調期間以二年為原則,因案件需要,經借調機關層報法務部協調國防部同意者,得延長或重行借調,其期間合計不得逾四年。
借調機關於軍法官借調期間屆滿時或認所借調之軍法官不適任或無繼續借調之必要者,應層報法務部通知國防部予以歸建。
國防部為應軍事需要,得知會借調機關後,隨時召回借調之軍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