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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律師受委任準備或進行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各目及第五款受指定之交易,應依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確認委任人身分及加強審查委任人身分程序,並依第九條規定留存確認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受任事項有第十條規定之情形者,應依第十一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前項所稱準備,指受委任後辦理進行交易前之前置作業。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