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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少年依其他法律應受感化教育或保護管束之執行者,仍適用本法及本辦法之規定;其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裁判時已滿十八歲者,亦同。本法及本辦法未規定者,仍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