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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財團法人基金之各項財產,依下列規定計算其數額:
一、現金:依捐助或董事會決議列入基金時,新臺幣金額計算。新臺幣以外之貨幣,以捐助日或董事會決議列入基金當日之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買入匯率折算。
二、上市(櫃)、興櫃股票:以捐助日或董事會決議列入基金當日之收盤價或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計算;捐助日或董事會決議列入基金當日無交易價格者,以捐助日或董事會決議列入基金當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收盤價或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計算。
三、未上市(櫃)、興櫃股票:以捐助日或董事會決議列入基金當日最近一期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計算。
四、土地、房屋、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蹟或其他非屬現金之財產,有出價取得證明者,依其實際取得成本計算;無出價取得證明者,以具有公信力之鑑價或其他方式證明價額之文件計算。
五、未能依前款規定證明時,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土地:依捐助或董事會決議列入基金時公告土地現值並按捐助或董事會決議列入基金時政府已發布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至土地取得年度之價值計算。但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依捐助或董事會決議列入基金時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六計算。
(二)房屋:依捐助或董事會決議列入基金時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並按捐助或董事會決議列入基金時政府已發布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至房屋取得年度之價值計算。
(三)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蹟:依該文物、古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價值證明所載金額,或該財團法人出具含有捐助或董事會決議列入基金時時價並經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有案之證明所載金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