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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檢察機關依本法執行沒收時,應將現存可使用之沒收物列冊,陳報法務部統籌辦理撥交事宜,並由法務部通知相關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及其他協助查緝洗錢犯罪之機關。
前條之沒收財物,由執行沒收之檢察機關保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