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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對法務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法務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策劃或提供法務工作重大興革方案,經採納實施,確具成效,並有具體事蹟。
二、在惡劣環境下,冒險從公,克盡職責,對於維護國家或社會利益,具有重大貢獻。
三、察舉不法,使國家避免重大損失,貢獻卓著。
四、辦理重大案件,有傑出表現,對於國家或社會有特殊貢獻。
五、對法務工作有關之研究或著作,經審查認定,確有重大價值或成效。
六、其他對法務工作,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足資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