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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個人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所得額減除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個人以現金投資於本部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成為其投資人,對同一公司、事業或專案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且投資期間達二年者,得以其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自投資期間達二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個人於同一年度適用前項及其他法令所定投資金額自所得額減除優惠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減除總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為限。
投資人以現金投資資金適用第一項投資金額自所得額減除規定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該投資人未以同一投資資金適用本法或其他法律有關所得稅優惠規定。
二、申請人未以同一投資資金適用本法或其他法律有關所得稅優惠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