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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興辦機關(構)繳納之公共藝術辦理或剩餘經費收入。
二、受贈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五、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