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時應納之稅款,由納稅義務人以外之國內主辦單位或舉辦參展、拍賣之業者、團體向海關提供書面保證免繳納稅款保證金放行。
國內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團體、私立博物館、私立美術館、畫廊、藝廊、會展公司、拍賣公司及其他文化藝術事業,經文化部認可具有提供書面保證之資格者,得依前項規定提供書面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