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藝文採購:指機關或法人辦理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之勞務、財物採購。
二、藝文補助:指機關或法人以獎助、捐助、捐贈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經費,對文化藝術工作者或事業,提供與文化藝術事務之創作、發展及推廣有關之給付。
三、藝文徵件:指機關或法人針對文化藝術之目的,以公開方式通知公眾投件,並對經評定其投件達一定標準或條件之參與者給予獎勵之行為。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