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史蹟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主管機關為史蹟之登錄,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現場勘查。
二、召開公聽會。
三、經審議會審議通過。
四、作成登錄處分,辦理公告,並通知處分相對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錄後,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