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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依本辦法辦理採購,得採用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前項採購之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應敘明邀請指定廠商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
考古遺址之採購有後續擴充之需要,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得準用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