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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政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得以輔助、獎勵或補助等方式,推動文化創意事業與學校及政府機關合作進行下列有關開發、運用文化創意人力資源之事項:
一、各類產品、服務之創作或研究發展人才之培養。
二、各類教育、培訓、研討、實習或訓練等相關人才訓練之合作。
三、其他有關文化創意人力資源之整合。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