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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生觀賞藝文展演補助及藝文體驗券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文化創意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一、提供學生免費或優惠價格觀賞藝文展演。
二、配合學校之藝術及人文學習領域課程,與學校合作,辦理駐校或赴具有藝文性質場所進行藝文展演。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國家政策、財政狀況或偏遠、資源不足等因素,另定前項各款補助之優先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