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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文化志工:於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之個人,連續三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經運用單位考核有具體績效者。
二、文化志工團隊:於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之團隊,訂有組織規定,至少成立三年,志工人數達三十人以上,經運用單位考核運作良好,並有定期、持續推動服務之事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