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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景美人權文化園區場地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園區提供申請區內之空間場地使用,應徵收使用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如係文化部及所屬機關主辦或與其他機關團體合辦(須由文化部及所屬提出場地使用申請),免收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