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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場地設施及設備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中心場地設施開放,應徵收場地設施使用費,並得酌收保證金,其應收
費額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