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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發掘考古遺址,應經審議會審議,並由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審議,應就發掘者資格、發掘計畫書及考古遺址保護相關事項為之。